【猪肉|买猪肉必须搭配买点槽头肉,不然不卖!买菜人与老板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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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猪肉必须搭配买点槽头肉 , 不然不卖!10月4日 , 四川绵阳 , 一农贸市场的肉铺前 , 买菜人与老板发生争执 , 原因是老板卖肉非得强行搭配“槽头肉” , 不然就不卖 , 引发群众不满 。 俗话说“割肉不割槽头肉 , 买鱼不买鲫壳鱼” , 人们为什么如此不喜欢槽头肉呢?所谓槽头肉 , 指的是猪颈部的肉 , 在前腿的前部与猪头相连处 , 主要营养成分有脂肪 。 更重要是因为这部分肉多含血管和淋巴 , 所以一般人并不喜欢 。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 商家为了将槽头肉卖出 , 采取了强行搭售、捆绑销售的方式来售卖商品 。 但这种销售方式显然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侵害 , 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 强迫搭售 , 虽然名义上是自愿买卖 , 但这种搭售行为本身实际上就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 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肉铺虽然没有强迫顾客必须买他家的猪肉 , 消费者也有权拒绝这种销售 , 可以选择不买他家猪肉 。 但是强行捆绑销售、搭售 , 的的确确侵害了消费者的在与这一家肉铺之间的公平交易和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 作为市场销售主体 , 肉铺除了正当销售获利 , 同时也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总原则 , 承担起对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的保护责任 。 因此 , 强行搭售 , 捆绑销售本身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属于违法行为 ,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对其施加行政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最后 , 销售者要诚信公平经营 , 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经营 。 这样既会砸了自家招牌 , 同时还可能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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