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蔡婷喜欢吃辣,到超市闲逛时,发现商家售卖超大只泡椒( 二 )


同时 , 由于李丽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 ,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 , 应由用人单位超市承担责任 , 超市向蔡婷赔偿后 , 可以李丽追偿 。 2.对于蔡婷主张的3倍赔偿 , 证明责任应由她承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两方不得互相推诿 。 也就是说 , 法律赋予选择权的前提是 ,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 吃泡椒致人腹痛 , 有2种可能:一是太辣导致腹痛;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比如不卫生或变质等 。 民事活动谁主张谁举证 , 蔡婷要想主张选择权 , 需由她举证证明 , 泡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此外 , 148条第2款规定 , 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 , 为1000元 。 若泡椒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由于一只泡椒单价很低 , 价款10倍不足1000元 , 蔡婷可索要1000元赔偿;同时她的各项损失为500元 , 蔡婷也可要求损失3倍赔偿金 , 即1500元 , 显然后者更多 。 对此 , 你怎么看?你认为超市是否侵权?蔡婷能否索要3倍赔偿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