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北京,徐女士到酒店过生日,花了1649元,主要菜品包括松鼠桂鱼256元,烤鸭199元

葡萄酒|北京,徐女士到酒店过生日,花了1649元,主要菜品包括松鼠桂鱼256元,烤鸭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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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徐女士到酒店过生日 , 花了1649元 , 主要菜品包括松鼠桂鱼256元 , 烤鸭199元 。

但徐女士认为松鼠桂鱼不够约定的2斤重 , 烤鸭片数也不够数 , 酒店存在欺诈 , 因此和酒店起了争执 。

事后徐女士填写了《意见反馈表》向酒店进行反映 , 酒店也没有妥善解决 。 但徐女士并未罢休 , 又投诉到市场监管局 。

经过一番沟通 ,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 , 市场监管局也无法为双方达成调解 , 向徐女士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 徐女士坚持继续维权 ,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酒店按照松鼠桂鱼的256元以及烤鸭199元支付三倍赔偿1982元 。 为了证明酒店提供的松鼠桂鱼的分量不足2斤以及烤鸭片数不够的事实 , 徐女士提供了以往点这两道菜的照片 , 想通过比较进行证明 。 但酒店辩称松鼠桂鱼在上桌之前是经过称重的 , 分量足够 , 而烤鸭在上完鸭片之后 , 剩余的鸭架也给了徐女士 。 法院也查明 , 徐女士在就餐时松鼠桂鱼和烤鸭就已经食用完毕 , 而市场监管局也没有认定酒店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 。

【葡萄酒|北京,徐女士到酒店过生日,花了1649元,主要菜品包括松鼠桂鱼256元,烤鸭199元】法院认为:1、徐女士在就餐当天已经将松鼠桂鱼和烤鸭食用完毕 , 根据小票松鼠桂鱼按斤结算、烤鸭按只结算 , 而徐女士拍摄的照片均无法客观显示出本次就餐分量不足 。 2、徐女士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后 , 市监局在介入后也未对酒店存在欺诈行为作出认定 。 综上所述 , 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依据 , 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 驳回了徐女士的诉求 。 徐女士不服一审判决 , 又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 驳回了徐女士的上诉 , 维持了原判 。 消费者到酒店吃饭、聚餐 , 经常会遇到菜品分量不足的情况 , 如果酒店克扣菜品或者调换事先选好的食材 , 在法律上属于欺骗消费者 , 构成欺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也就是说 , 作为酒店来说 , 构成欺诈的 , 应当向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 但消费者能否主张成功 , 从法律上来说 , 还要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根据此条的规定 , 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 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 即“谁主张 , 谁举证” , 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 本案中 , 徐女士的证据是以往和现在的照片 , 照片属于书证的范畴 , 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同时照片也属于间接证据 , 不能达到直接证明的效力 。 而具体到徐女士的照片 , 也只是和以往松鼠桂鱼的对比 , 而不是直接的称重 , 其实很难从客观上予以证明 , 而且松鼠桂鱼和烤鸭也被食用完毕 , 更无法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由于徐女士的证据不充分 , 导致最后败诉 , 从法院的角度而言 , 并无不妥 。 但这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 , 以后遇到酒店提供菜品分量不足时 , 需要进一步搜集并固定直接的证据 。 最好是现场与酒店进行核实 , 并通过视频或录像的方式予以留存 。 否则 , 单凭几张照片很难达到证明目的 , 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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