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南渡 , 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成都府路转运判官赵开上奏 , 列举榷茶买马五害 , 请尽罢川茶官榷 , 恢复自由买卖 , 变茶息为茶税 , 改榷茶制为茶引制 。 高宗准奏 , 并令其主管川茶茶马 。 赵开在四川改变茶法推行的茶引制是一项重大改革 。 “引”亦票也 , 即由茶商向官府缴纳款后 , 官府按茶商认引数额发给引票 , 茶商则凭票方可上市交易 。 引票相当于一种许可证 , 非有茶引不能经营茶叶 。 并对销售地方进行限制 , 不准运往他地 , 仅抽税钱 。 赵开在川变茶法 , 对促进茶马互市 , 茶土交流起到积极作用 。 建炎四年(1130年)仅茶商纳款就达“一百七十余万缗” 。 因南宋失去西北马场 , 马源路断 , 朝廷只能依靠雅州地盘上的马场同藏族继续交易 。 由于马少茶多 , 逐渐出现茶价大贱 , 茶马交易日渐萎缩的局面 。 宋宁宗嘉定三年(1210年)皇帝颁诏“文臣主茶、武臣主马” , 力图恢复昔日茶马交易元气 , 无奈南宋只是一个偏安江南的小朝廷 , 早已丧失重振山河大志 , 到南宋末年 , 茶政出现空前荒废 , “茶马互市”已名存实亡 。
元朝对茶继续沿袭宋朝的禁榷垄断制度 , 视私贩茶者与私盐同罪 , 因为元朝来自北方蒙古民族 , 对马匹需求无须看重 , 沿袭茶榷垄断的目的 , 仅是对边茶贸易赋税的看重 。 《元史·食货志》记载:“元世祖至元六年(1270年)茶税年纳银达一千五百万锭 。 ”
明代 , 北方边疆亦同宋代 , 时有战争 , 对马匹需求迫切 。 于是明朝仿效南宋 , 实行以茶博马的茶引制度 。 明朝茶引制度和南宋大体相同 , 由商人向官府纳钱请引 , 每引配茶百斤 , 商人持有引票方可经营茶叶 , 不同的是明朝对茶的控制上 , 除了坚持强硬法令外 , 还在管理机制方面做了许多添设和完善 。 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年) , 朝廷在全国设置秦、洮、河、雅四个茶马司之后 , 又增设了碉门、黎州(今汉源县清溪)两个茶马司 , 专门负责与西藏交换马匹 。 《天全州志》记载 , 洪武年间皇帝特诏“碉门六蕃司民 , 免其卫役 , 专令蒸鸟茶易马 。 ”洪武五年(1372年)户部下令:“四川碉门、黎、雅之茶 , 宜十取一 , 以换蕃马 。 ”在尽量增加边茶产量 , 扩大互市的同时 , 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茶叶边销出镜 , 最初规定凡易马之茶 , 一律官收、官运、官卖 , 商民不能过问 。 并在重要关津要口设置批藏茶引所 , 严格禁止私人贩茶进入少数民族地区 。 对雅州所辖诸县更是强调不仅是茶叶 , 连茶种也不准带过二郎山 。 《明会典》记载 , 明朝为保证茶引制度的执行 , 规定“每引配茶一百斤” , “量地远近 , 定以程限 , 于经过地方执行 , 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 , 听人告捕” , “若有茶引不相符 , 或有余茶者 , 并听拿向 。 卖茶毕 , 以原给引由赴任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 。 商人经过关津要口 , 必须出示引票 , 若有差异 , 就要逮捕拿问 , 卖完茶引票还要带回到认引地方核销 。 对于办理茶案失职的官员也有明律规定:“私茶出境 , 关隘失查者 , 并凌迟处死 。 ”洪武年间(1368~1398年)就曾有一个叫欧阳伦的驸马 , 借出使新疆的机会 , 私带茶叶出境 , 被皇帝处以死刑 。 明朝对茶叶的控制到后来逐渐有所放宽 , 特别是对茶实行分类管理以后 。 《明会典》记载:“内地所产之茶有官茶、商茶、贡茶三种 。 官茶即用以储边易马 , 商茶给卖 , 贡茶供御用也 。 分茶有茶司 , 理茶有课司 , 验茶有批发所 , 设于关津要害 。 ”商人认引时 , 必须向官府讲清楚贩茶的用途 , 方能领到引票 , 再凭引经营 。 允许商人除易马之外 , 也可以用茶叶和少数民族交换皮毛、药材等土产品 。 除此 , 明朝还规定 , 批藏茶引所在关津要口盘验中 , 如遇喇嘛随身携带少量茶叶过境 , 可不以私茶论罪 , 以示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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