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山|“口水油”做锅底 老板和厨师长双双获刑

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一直是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目标。
不过总有人以身试法,
昆明一家火锅店的老板,
为了节约成本,
竟然授意厨师长干出了
法律都不允许的事,
最终,
这位老板和厨师长双双获刑。
事件回顾
谭山|“口水油”做锅底 老板和厨师长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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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被告余某某接手开始经营一家火锅店,干了一段时间后,余某某就觉得成本太高,利润太薄,开始动起了歪脑筋。
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助理 谭山:“次年2021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授意他火锅店后厨的厨师长被告人普某,进行火锅油的制作,制作方法是将食客食用过的火锅油进行回收,把里面的油滤出来进行一定的添加以后制造火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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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到一个月,火锅店老板余某某和厨师长普某悄悄制造口水油的事情就败露了,经警方调查取证,余某某店里回收制作的口水油已经作为锅底销售了515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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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助理 谭山:“目前没有发现消费者投诉还有就医等情况,但被告人生产加工的这些火锅底料中,含有超过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酸价、铅,以及大肠杆菌,这些物质存在于食品当中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比如说肝脏的损害,以及会导致食物中毒和流行病传播的风险。”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和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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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助理 谭山:“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两名被告人就已经向公诉机关,做出了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我院的审理,结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此外,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定被告人余某某和普某还需连带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万零58元。
律师解读: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轻则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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