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鱼|“青花椒”招牌保卫战( 四 )


万翠堂方代理律师表示,虽然青花椒标在调味品上已经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就像小米商标使用在粮食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手机电视的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万翠堂方还表示,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青花椒商标已经合法注册的情况下,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因为我们的注册商标并非是注册的调味品原料,市场是注册在餐饮的相关服务上,就和小米、苹果并不是注册在粮食或水果上,而是注册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上。答辩人作为青花椒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万翠堂方代理律师还称,上诉人系将青花椒用于店招,而非仅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解释,在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字体较大,构成突出使用。说明青花椒这些菜的原料明显是有标识这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或误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据此,法院认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青花椒鱼|“青花椒”招牌保卫战
文章插图
1月12日晚,邹利勇在后厨杀鱼。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照 摄
维权的边界
“朴素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这样评价“青花椒”案二审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彰显了法官的法学素养和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是一堂非常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青花椒”到底能不能成为商标被注册?四川省地理标志商标专委会执行主任胡勇指出,这需要看商标的注册分类,“如果是注册在传统食品调料类、或者农产品食物类,它肯定是一个固有的、公共的事物,我们认为是不应该可以被注册的,但是比如说它在其他品类中,因为商标法里边有很多各种不同的品类,比如说IT行业或其他的一些行业领域,青花椒就不能说是一个专属名词。”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胡勇说,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时候,会考虑其在行业领域是不是有代表性,是不是专属名词,是不是有歧义等因素,“因为商标注册本身是私权,如果不具备在这个行业领域显著性的代表,就不予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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