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小面馆存放大量“茅台酒”,被热心群众发现后的这个举动竟牵出一桩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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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小小的面馆竟然存放着大量的假茅台酒,这种反常的操作引起了“鸡西群众”的警觉,立即匿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经查证,这些都是假的茅台酒,没想到“鸡西群众”的一个举动竟牵出一桩刑事案件……

鸡西市某商店购买了大量的“茅台酒”后,寄存在城子河区一家面馆里。面馆里的客人不经意间发现,这家小小的面馆竟然存放着大量价值不菲的“名酒”,遂匿名向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查证,这些酒全是假冒的“茅台”。检察机关向城子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注册商标|小面馆存放大量“茅台酒”,被热心群众发现后的这个举动竟牵出一桩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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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王某在未得到任何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的情况,私自生产出品“贵州特醇酱酒V10”。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丁某雇佣本案被告单位非法制造该公司注册商标,并由被告人丁某、王某使用在商品(V10酒)上后进行销售,侵犯了“茅台集团企徽”“飞天仙女”商标专用权。经证实,被告人丁某、王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15.25万元。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在丁某处收取费用72万元。

被告人丁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销售该种商品,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鸡西市城子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本案扣押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扣押涉案贵州特醇酱酒V10酒约3492箱,包装机械、压盖机等3台、酒漏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茅台酒等高端酒类受到追捧,但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网红产品”。消费者一定擦亮双眼到正规合法的渠道购买。

食品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一定到有合法证照的批发点进货,索取供货商的销售凭证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同时要做好进货台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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