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部《反家庭暴力法》?( 二 )


【我们需要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为什么需要一部单独的反家庭暴力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需要一部单独的《反家庭暴力法》呢?
因为虽然有以上所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指导意见制约家庭暴力行为,但是面对屡屡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法律、社会组织以及公权力现有的保护框架都显得苍白无力 。
其一,《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宏观调整,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难以介入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微观领域的调整;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难以对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家庭暴力进行有效调整 。 《刑法》涉及家庭暴力的多是“虐待罪”或“遗弃罪” 。 《刑法》作为保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构成要件的出现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确凿性和取证方式有很高的要求 。 拿“虐待罪”为例,其客观要件需要满足“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四项 。 实践中的大部分家庭暴力事件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客观要件 。 《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除了身体暴力以外,其他家暴情形皆不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况且对家暴加害人的罚款归根结底得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交纳,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无济于事 。
其三,妇联、街道和单位等社会组织对于介入家庭暴力表现为一种被动状态,并且缺乏有力的法律与行政强制性手段 。 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去找社会组织反映情况 。 况且,这些社会组织对于施暴者也只是调解教育,能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 。
其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媒体通常说的“人身保护令”,目前的规定有很多局限性 。 比如说,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附属性的程序主张,依附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存在 。 换句话说,只能和离婚诉讼“捆绑销售” 。 而现实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并不想要离婚,只是希望对方停止施暴行为 。 而且,目前人身保护裁定只能由一些试点法院开具,即使是这样,试点法院开具的人身保护裁定也比较少 。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广延性特点,针对当前对家庭暴力遏制的乏力,结合已有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保护框架,一部全面制约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的《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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