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网络引擎搜索发出有很多酒店视频点播的或微信公众号视频或文章也遇到很多这种“版权营利套路诉”,这是版权界和律师界的一个“版权营利道德灰产” 。
二、经多方了解开庭后的情况归纳如下: 1、 原告认为被告是间接侵权,但原告没有证据、数据和事实证据,只是引用了被告因为是事前系统审核上架而事后再审核就认为被告起到了帮助三方侵权的作用 。多被告认为,所有被告系统是同一套系统,一套软件智能审核过滤后上架的系统,然后人工再审核加上多处维权申诉通道系统平台,
面对大量文档系统已自动过滤非常多的涉嫌侵权或非法文档,在被告仅有一或两名网站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实在无法应知涉案文档侵权,就算是淘宝、百度文库、抖音等所有这样的超级大平台的技术能力、财力、人力和物力也不可能做到系统审核后能还能应知有个别侵权作品,也是通过事后再审核和多处维权举报通道处理侵权行为 。
2、 原告认为被告有吸引用户上传文档的广告图片和文字就主观认定是鼓励用户上传盗版侵权文档 。多被告认为,原告应以客观的身份综合看用户注册协议、免责声明、版权申明、上传中心提示、网站底部标识写明上传者所有收入归上传者等客观判定平台是合理引导用户上传自己版权或授权的文档 。
3、 原告主张按80元/千字计算进行高额索赔(每本按字数3至7万不等) 。多被告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在有证据、数据和事实证明,被告实际最终没有从中获利,
如非要把原告取证文档时的几元代收服务费或网络费认定为获利,哪法院应该按获利判被告赔偿几元;其次证据、数据和事实证明,被告没有造成原告任何损失,如非要说造成损失哪就是原告因为第三人在平台上传涉案文档,让原告损失了律师费3000元/个和取证费400/个,哪法院应该按损失判被告赔偿3400元/个,但也有被告指出原告没有提供3400元/个的依据,给出律师代理取证合同和*和支付回执,
批量流水式作业诉讼取证律师取证费用很低,正常律师代理都是分阶段先收费再处理案例,除非是律师和出版社签的真实合同为风险代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分成合同;再其次即使原告能提供证据、数据和事实证明无法计算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80元/千字的计算标准也是没有依据和超高的 。
4、 原告批量取证故意几个月后才起诉被告,然后一概不认被告知道被起诉后的取证数据 。但多被告认为,他们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原始数据,一直使用平台的用户都知道,他们的系统都是一套系统,用户协议、版权免责声明、版权多处理通道一直存在的,而且做伪证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同时他们也提供了后台原始数据与与原先数据匹配一致、同时提供百度统计、微信和支付宝代收流水等三方数据进行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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