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卖假茅台被罚,商家称酒被调了包,真相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喝上了茅台酒,但市场上也充斥着许多假货,让消费者叫苦不迭。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受理了一起卖假茅台酒而被处罚的行政纠纷案件。

案情

近日,监管单位收到了群众的举报,举报人反映某商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几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认定上述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监管单位遂对案涉商店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定案涉商店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案涉商店作出罚款并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的行政处罚。

案涉商店经营者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山法院行政庭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案涉商店)虽主张酒被调换,但对于以上主张,商店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合被告的证据及证人的陈述,法官认为被告监管单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了原告(案涉商店)的诉讼请求。

西山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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