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茶加工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有机茶初制、精制加工, 再加工和深加工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要求
3.1 原料
3.1.1 鲜叶原料应采自颂证的有机茶园, 不得混入来自非有机茶园的鲜叶 。 不得收购掺假、含杂质以及品质劣变的鲜叶或原料 。 鲜叶运抵加工厂后, 应摊放于清洁卫生、设施完好的贮青间;鲜叶禁止直接摊放在地面 。
3.1.2 用于加工花茶的鲜花应采自有机种植园或有机转换种植园 。 颂证的芳香植物可窨制茶叶 。
3.1.3 鲜叶和鲜花的运输、验收、贮存操作应避免机械损伤、混杂和污染, 并完整、准确地记录鲜叶和鲜花的来源和流转情况 。
3.1.4 再加工和深加工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料应是有机原料, 有机原料按质量计不得少于95%(食盐和水除外) 。
3.2 辅料
3.2.1 允许使用认证的天然植物作茶叶产品的配料 。
3.2.2 茶叶加工中可用制茶专用油、乌桕油润滑与茶叶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 。
3.2.3 深加工的配料允许使用常规配料, 但不得超过总质量的5% 。 常规配料不得是基因工程产品, 应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许可, 该许可需每年更新 。 一旦能获得有机食品配料, 应立即用有机食品配料替换常规配料 。
3.2.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 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
3.2.5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粘结剂和其他添加剂 。
3.2.6 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A中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以及调味品、微生物制品;超出此范围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应根据附录B进行评估 。
3.3 加工厂
3.3.1 茶叶加工厂所处的大气环境不低于GB 3095中规定的二级标准要求 。
3.3.2 加工厂离开垃圾场、医院200m以上;离开经常喷洒化学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 离开交通主干道20m以上, 离开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500m以上 。
3.3.3 茶叶加工用水、冲洗加工设备用水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 。
3.3.4 设计、建筑有机茶加工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
3.3.5 应有与加工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和包装车间, 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洁, 易于冲洗;墙壁无污垢, 并有防止灰尘侵入的措施 。
3.3.6 加工厂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 。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得混放 。 茶叶成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后, 送入具有密闭、防潮和避光的茶叶仓库, 有机茶与常规茶应分开贮存 。 宜用低温保鲜库贮存茶叶 。
3.3.7 加工厂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为每立方米10mg 。
3.3.8 加工车间应采光良好、灯光照度达到500 lx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