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仲裁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哪些?( 四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 , 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 应当出具收据 ,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 , 应当辨别真伪 , 审查确定其效力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提交外文书证 ,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 应当辨别真伪 ,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 ,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十、问:什么人可以作为案件的证人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 不能作证 。
经人民法院通知 ,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人民法院许可 ,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 ,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注意 ,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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