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不光是现在的“官二代”、“富二代”喜欢飙车于闹市 , 古时的公子哥儿也有这种坏习惯——不过那时候飙的当然不是法拉利、兰博基尼跑车 , 而是四条腿的宝马 。 试想一下 , 众目睽睽之下 , 你策马奔腾 , 绝尘而过 , 多么拉风!
但是 , 纵马闹市 , 拉风是拉风 , 对公众安全却构成严重威胁 。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就画了一个快马撞人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 , 有两个人纵马驰骋 , 一名挑担的农民(也可能是小商贩)被撞翻在地 , 担子倾倒在路边 , 但骑马的两人并无停下来的意思 , 继续疾驰而去 。 这场“马祸”发生在行人稀疏的郊外 , 要是在热闹的街市上“飙马” , 就不知要撞翻多少人了 。
【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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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交通肇事如何处罚?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手笔 , 却假托宋朝背景 , 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 。 那么在宋朝 , 驰马伤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 , 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 , 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 。 《宋刑统》规定 ,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 , 无故走车马者 , 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 , 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 , 偿所减价 。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 , 不坐;以故杀伤人者 , 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 , 减过失二等 。 ”
又议曰:“公私要速者 , ‘公’谓公事要速 , 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 , 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 , 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 , 因有杀伤人者 , 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 , 减过失二等 , 听赎其铜 , 各入被伤杀家 。 ”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 , 需要解释一下 。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 , 不是“行走”之意 , 而是指“疾跑” 。 “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
“无故” , 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 , “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 , 需快马加鞭 , 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 , 也不可耽误 。
“人众” , 按唐宋法律的解释 , “众谓三人以上” , 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
也就是说 , 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 , 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 ,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 , 否则 , 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 , 均视同“危险驾驶” , 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 。 就如今天超速驾驶 , 不管是否造成事故 , 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
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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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怎么处罚?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 , 则比照“故意伤害罪” , “减一等”进行处罚 。 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 , 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 , 轻伤“杖八十” , 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 , 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 , 烫伤人肌肤 , 为重伤 , “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 , 及揪掉人头发 , “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 , 不堪执物” , 致人终身残疾 , 为严重伤害 , “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 , 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 , 处斩刑 。
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 , 将比照“斗杀伤”量刑 , 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 , 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 , 依法应“流三千里” , 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 , 则“流二千五百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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