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二 )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 , 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 , 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 。 但是 , 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 , 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 。 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 , 而且允许赎刑 。 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 , 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 。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 , 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 , 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 , 也允许赎刑 , 赎金会少一些 , 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
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 , 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 , 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 , 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
可以看出 , 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 , 是相当周密的 。 不过执行情况如何 , 还需要再加考察 。 那时候有条件养宝马、备豪车的 , 想来都不是寻常家庭 , 非富即贵;而敢于在闹市“无故走车马者” , 恐怕也要以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富二代”居多 。 这些人有钱有势 , 撞伤了他人 , 法官对他们能够秉公执法吗?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
朱熹严惩纵马伤人的“官二代”
我不敢说宋朝的衙内之流“走车马伤杀人”不可能受到有司偏袒 , 不过 , 许多事例表明 , 宋朝衙内如果触犯了法律 , 他们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 宋人主张“法律面前 , 人人平等” , 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 , 虽贵为公卿 , 亲若兄弟 , 近在耳目之前 , 皆不可宽假 。 ”
北宋时 , “长安多仕族子弟 , 恃萌纵横” , 少不得要干些闹市“飙马”、“飙车”的勾当 , 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 , 其父乃是知永兴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 。 但陈尧咨赴永兴军上任之后 , 立即便严惩了这帮“官二代” , 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 。 南宋时 , 监察御史黄用和的族人“纵恶马踏人” , 黄用和也是严惩族人 , 并“斩其马足以谢所伤” , 将踏伤人的那匹马杀掉 , 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 。

在宋朝“飙车”会有什么后果?

文章插图

我再来说个故事 。 宋孝宗淳熙年间 , 朱熹知南康军 , 当地有个衙内 , “跃马于市” , 踏伤一小儿 , 伤势严重 , “将死” 。 朱熹立即命令吏人将肇事者送入监狱 , 等候审判 。 次日一大早 , 朱熹便交待具体负责审理这起肇事案的“知录事参军”(法官):“栲治如法 。 ”按照法律 , 无故于闹市内“走车马”者 , 先打五十板子再说 。

到了晚上 , 知录事参军过来禀报 , “早上所喻 , 已栲治如法 。 ”朱熹心里不大相信 , 亲自到监狱中查验 , 却见那肇事者“冠屦俨然” , 哪里像是被“栲治”过的样子?原来肇事者已买通吏人 , “栲治”只是虚应故事而已 。 朱熹大怒 , 立即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提审 。 第二天 , 吏人被“杖脊” , 并开除公职 。
这时候 , 有一名相识的朋友登门拜访 , 对朱熹说:“此是人家子弟 , 何苦辱之?”意思是说 , 那纵马伤人的肇事者 , 是个“官二代” , 你老人家何不高抬贵手 , 放他一马?
但朱熹不买账 , 说道:“人命所系 , 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 , 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 。 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 , 保佑善良 , 抑挫豪横 , 乃其职也 。 纵而不问 , 其可得耶!”
后来那名肇事的“官二代”受到什么处罚 , 朱熹没有细说 , 只说“遂痛责之” 。 若依宋朝立法 , 他受到的刑罚 , 将视那名被马踏到的小儿的伤势而定 , 但那名小儿最后是不是不治身亡 , 朱熹也没有交待清楚 。 因为记录这件事的是朱熹的个人谈话录 , 而不是司法档案 , 所以许多细节都语焉不详 。 假如那名小儿伤重不治 , 肇事者将按“斗殴致人死亡”之罪减一等处罚 , 即判处流刑——流三千里 。 宋朝在执行刑罚(死刑除外)时又实行“折杖法” , 流三千里可折成杖刑——脊杖二十 , 再配役一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