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煮鱼|北京,一顾客点一条384元的水煮鱼,做好吃出两条鱼尾,店家称失误多放了( 二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 。
因此多出的一条鱼尾巴 , 如果是上一桌吃剩的 , 那么店家需要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 , 如果不足1000元 , 需要赔偿1000元 。
二、 如果是拼凑鱼 , 属于那种三条鱼拼凑出四条鱼的情况 ,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因此如果店家存在欺诈行为 , 那么就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 , 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 需要赔偿500元 。
三、 如果多出来的这条鱼尾巴是忙中出乱 , 多给这位男子的 , 那么对于男子来说 , 他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 , 但对于另一桌的消费者来说 , 店家的行为就存在缺斤少两 , 这也属于欺诈行为 。
所以另一桌的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 , 他也可以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 , 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 可以要求店家赔偿500元 。
不过更多的人希望这条多出来的鱼尾巴是忙中出乱 , 厨师多配的 。 这样大家也可以理解 , 毕竟大家希望在外就餐时能够遇到卫生的食物 , 不希望遇到欺诈行为 。
对于多出来的一条鱼尾巴 , 您觉得哪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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