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10倍赔偿!关于食品安全,这些法律知识你该知道!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 当前,一些不法商贩故意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甚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等,上述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基于此,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十倍赔偿制度 。 十倍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措施,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 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延续旧法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即消费者可以在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间进行选择,且增加赔偿金额的底线确定为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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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12019年6月王先生在上海某超市店内购买“瑞士莲软心甄选巧克力礼盒”一盒等7个品种、8件商品,共计366元,其中“瑞士莲软心甄选巧克力礼盒”单价为100元 。 结账后,王先生发现“瑞士莲软心甄选巧克力礼盒”的保质期至2019年4月30日,遂先后向超市服务台、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 王先生认为该商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当日购买的瑞士莲巧克力是否已过期 。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的巧克力实物在购买时确已过期,被告虽然对商品的同一性提出异议,且陈述超市有专人管理记录临保商品的情况,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非其出售或在出售时尚未过期,故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在购买时已过期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 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法院判处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00元,及赔偿十倍货款1000元,合计金额1100元 。
真实案例22020年4月,蒋先生在被告处购买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卡士-威乐牛奶味涂层饼干50g”,单价3.50元,共20盒,共支付购物款为70元 。 经查:该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蓖麻醇脂)”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包括用于饼干添加 。 法院判决如下: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聚甘油蓖麻醇脂作为食品添加剂,其功能是作为乳化剂和稳定剂,允许使用的食品范围不包括饼干 。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7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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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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