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歇人不歇店”涉嫌违规 餐饮从业者可“分时”共享店铺吗?( 二 )


其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分别从事三餐经营的经营者“共用”同一、不可分割的经营场所,甚至“共用”同一营业执照,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一地一证”原则。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这种“分时”租赁的经营者已经违反了“一地一证”原则,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夏孙明还指出,“一地一证”原则旨在限定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需要事前取得行政许可这一前置程序,并在固定的经营场所提供食品经营活动。目的是便于市场监管主体对经营者进行管理,便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亦便于消费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进行追责。
对此,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营业执照谁注册谁负主责,注册人在自主权力下可以授权经营(转包也是授权),如果场所、场地、证照都符合要求,只是厨师及操作人员更换,在执法上不好界定是否违反“一地一证”原则,否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无授权、无合同、无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在实际查处层面,像这种“分时”租赁的小本买卖只要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少有人进行主动举报。甚至有很多从业者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行政法规,当问题发生时又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所以需要对从业者进行更多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做法有违反行政法规的风险。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指出,应当将“分时”租赁餐饮店面的情况更加细化地融入食品安全的法规中,让其更加完善,因为许多外来务工人员都靠此谋生,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法律也应当不断健全,保护更多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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