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元气森林获赔72万元( 二 )


法院判决:
包装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赔 72 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注意到,2021 年 9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书。
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销售情况看,其主打产品为苏打气泡水,其使用元气森林注册商标生产的苏打气泡水,自 2018 年上半年上市后,主要销售渠道为线上线下相结合。法院查明,涉案的元气森林公司产品装潢底色均为白色、主色调随不同水果口味分为粉色、绿色、黄色等,在相关文字使用上特别突出了 " 元气水 "" 无糖 ""0 糖、0 脂肪、0 卡路里 " 字样,同时不同水果口味配合使用相关水果图形照片。
法院查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包装为圆柱形塑料瓶体,瓶体中上段逐步向内收紧,瓶体中下段略微向内收紧,底足为五个圆形突起,中间向内凹陷。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上述包装、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独特的设计,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同时,根据元气森林公司提交的产品户外广告照片、元气森林公司参加各类商品交易会参展图片、元气森林公司赞助各类音乐节、歌手演唱会、各类比赛、电影发布会、各类电视节目的照片等证据可见,元气森林公司为其产品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被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所熟知。为此,元气森林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图案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经过当庭比对,法院确认,泉水叮咚公司第一批次产品、第二批次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泉水叮咚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在颜色、主要构图、排版布局、产品文字介绍、形状等方面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高度近似,虽细节处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泉水叮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泉水叮咚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 65 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 7 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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