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性|“大数据杀熟”仍存 破除“隐蔽性”是难题( 三 )


此外,他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提供精准线索 。“我们要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结合起来 。只有让所有违法主体承担应有的、全部的法律责任,才能坚决遏制这种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在压榨普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基础之上的,我称为‘隐私驱动’的流氓经济 。”胡钢说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主管部门等要铸造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提高监管公信,切实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权限,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的“大数据杀熟”行为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消协曾建议,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管,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 。同时,可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通过“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不仅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诚信黑名单 。(采访人员乌梦达 鲁畅 邰思聪 参与采写:邱兆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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