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前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二 )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 , 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
第十一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 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盛市相关规定 , 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 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 , 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
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 , 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
第十六条: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 , 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 ,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 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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