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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 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 , 所以现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 ,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 , 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 ,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 , 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 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 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 , 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 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 , 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 , 购买一套一居室 。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 , 购买一套二居室 。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 , 购买一套三居室 。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 , 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 , 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 , 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 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
上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 并确保优先供应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 , 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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