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 ,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 按照有关标准建设 , 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 , 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 ,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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