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本市市内四区以外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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