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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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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