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根据司法实践,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等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减少抚养费法律规定是什么】
推荐阅读
- 教你如何减少脸上的皱纹 怎样消除脸上的皱纹
- 什么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
- 鸡蛋茶加糖降火吗?
-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 收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收条如何写有法律效力
-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 什么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黄金和期货账户条件
- 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 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