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情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三项情形
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
【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推荐阅读
- 护士注册流程的变更
- 户口本职业变更
- 子女抚养权探视协议公证吗?
- 湖南移动如何取消变更后的流量套餐?
- 服刑人员能支付抚养费吗?
- 公司变更股东要交税吗?
- 矮个子女生应该背什么样式的包包 两个建议就搞定
- 保险犹豫期有办法变更保额吗?
- 离婚娃儿抚养费怎么办
- 广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参加当地中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