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 。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9.《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
1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减免优惠】
1.下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处理】(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5)
2.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 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 。 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
3.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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