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三 )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第二条,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计税方法】
1.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其中: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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