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汇总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 采用一定的会计程序与方法确定的所得税前利润总额 , 其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 , 为其决策提供相关、可靠的依据 。
应纳税所得税额:是根据所得税税法的要求 , 以一定期间应税收入扣减准予扣除的项目后计算的应税所得 , 其目的是为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和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所得提供依据 。
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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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3.税金(特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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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 转让财产损失 , 呆账损失 , 坏账损失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 ,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 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
【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汇总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 , 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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