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采访人员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曾受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委托朋友购买“马克币”等虚拟货币,结果现在购币平台APP却无法打开,投资款项无法赎回 。 原告认为,朋友作为受托理财方应当返还其投资款8万元 。 而朋友则认为,原告仅仅是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虚拟货币投资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原告系自愿投资,盈亏应当自负 。 同时,朋友认为自己也是“虚拟货币投资”的受害者,其已于2020年11月4日以涉嫌网络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 据了解,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高新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高某梅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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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了解到,像这样因投资虚拟货币受骗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江苏省苏州市的曹某某等自2018年7月以来,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组织社区、设立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以人头为返利依据,吸引群众投资2万元、3万元人民币参与所谓炒作虚拟货币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
中国驻西班牙使馆也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信息提醒旅西中国公民警惕“标会”“马克币”等金融诈骗行为,文中提醒到“部分旅西中国公民受高额回报引诱,通过私下融资方式参与‘标会’集资或投资‘马克币’项目,巨额资金被转移后,发现上当受骗,追悔莫及 。 ”
那么,虚拟货币究竟是什么?其与我国《民法典》(简称)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又有何区别?虚拟货币作为新型网络投资理财的热门产品,为何频频“爆雷”?如何甄别虚拟货币投资理财行为与金融诈骗、传销行为?又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成都高新法院的这篇文章这就来为您科普一下 。
首先,虚拟货币虽名为“货币”,但它却不具备市场流通性,也无价值尺度职能,人民币是我国唯一法定流通货币,虚拟货币仅能作为“产品”而进行交易、投资 。
其次,虚拟货币也不直接等同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 。 通常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虚拟货币、账号、游戏装备等,但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发售途径不一,部分甚至来源、合法性不明,我国《民法典》强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在其本身系合法、正当取得、合法占有的情形下才可能成为《民法典》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
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因其高收益率而大热,但高收益的背后往往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 网络经济不断发展,部分犯罪活动也从线下转至线上,一些金融诈骗、传销活动,以炒作虚拟货币的概念为包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吸引投资人在APP、小程序或在线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引导投资人发展身边亲友加入投资、发展层级结构,交易一般通过远程操作甚至跨境运行,躲避各国的金融监管,当融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相关交易平台突然中止运行,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而因交易平台跨境运行,维权亦变得更加艰辛 。
因此,投资虚拟货币必须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高度警惕金融诈骗、传销陷阱 。 任何投资都应当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识,“一口吃不成胖子”,高额利诱不可贪,要摒弃“挣快钱”“发大财”的浮躁心理,以合理、适当为投资原则 。 疫情之下,生活不易,更应稳妥理财 。
那么,投资虚拟货币又应当注意些什么呢?首先应注意审查货币本身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还应注意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途径,最后还需核实相关机构、平台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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