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购买使用家电产品 这些法律知识请牢记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近日 , 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处理一起消费投诉 , 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商场购买的热水器 , 安装后发现生产日期是3年前的库存机 , 产生消费纠纷 , 要求更换新机 , 后经调解 , 达成协议 , 由商家向厂家申请后 , 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界满后 , 再延长保修3年 , 纠纷终止 。 今年一季度 , 海宁市消保委受理的有关家电类商品 , 比去年同期增加136.36% 。 针对该现象 ,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1年第2号消费警示:购买使用家电产品 , 这些法律知识请牢记 。
一、家电类产品有安全使用年限 , 并非“一买永逸” 。
根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在2020年1月10日发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标准 , 涵盖冰箱&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八种产品 , 不同的商品期限从8-10年不等 , 安全使用年限是在设定的产品正常使用条件下 , 推算出来的确保使用(者)安全的基本年限 , 而企业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 , 是企业自己对消费者做出的产品整机或关键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 , 因此安全使用年限与产品质保年限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 不能混为一谈 。
建议 , 消费者在购买上述耐用商品时 , 向销售人员了解该产品的相关知识 , 并查看使用说明书 , 不能存在“没坏就不用换”的传统思维 , 该类商品超期使用后 , 一旦出现问题 , 就有可能涉及人身与财产安全 , 需要谨慎对待 。
【消费提示:购买使用家电产品 这些法律知识请牢记】二、收货后及时查看外观与生产日期 , 防止错失“维权良机”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建议 ,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 , 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查看商品的外观与生产日期 , 如果发现外观明显存在异常现象的 , 及时向经营者提出 , 经营者也会积极处理 , 但如果消费者不及时反映 , 事后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签收前就存在问题的 , 会陷入维权困境;同时 , 目前没有“库存商品”的明确时间界线及必须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日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 消费者因不及时查看并提出异议的 , 产生纠纷后 , 很难获得理想中的结果 。
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 , 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 发生争议的 ,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建议 , 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 , 一旦发现存在问题 , 及时向经营者提出 , 国家对消费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 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在规定的期限内 , 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 , 就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
四、列入规定的三包商品 , 实行“谁经销谁负责”原则 。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 ,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 , 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销售者赔偿后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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