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条”的情理与法理

“婚姻法第24条”,自2003年问世伊始,即争议不断,饱受诟病 。 即使在一向以冷静理智示人的律师群体也多有挞伐之声,很多律师甚至以“24条引发冤案无数,导致遍地哀鸿”来形容其危害,也有部分律师将其升华到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滞了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之高度 。 与此同时法学界声讨之声亦此起彼伏,而在江湖之远,民间更是成立了所谓的“反24条联盟”大声疾呼请求废除“24条” 。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最高法院坚持认为,“24条”依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虽然有待完善,但不能轻言废弃 。 这不,就在2月28日,最高法院出台了“24条”的完善规定,到底成效如何,后文详细分析 。 而令人困惑的是,“婚姻法第24条”真的十恶不赦吗?如果是,“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的反应为何存在天壤之别;如果不是,民间的反对声如此鼎沸又是何故 。 今天,本文就要一探究竟,尝试揭开“婚姻法24条”神奇的面纱 。

“婚姻法第24条”的情理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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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婚姻法第24条”正名

其实,坊间盛传已久的“婚姻法第24条”并非真正的婚姻法第24条,而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 熟悉我国法律体系的人都知道,我们国家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颁发法律以外,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主体皆有立法权 。 而法律条文是具有抽象性和滞后性的,在法律条文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适用上的歧义和困难,需要有权机关进行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用而生 。 简言之,司法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和法律适用的解释 。 “两高”颁发的司法解释,全国各层级的法院、检察院都应适用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即属此类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于2003年,而在2017年2月28日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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