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依法不应指定辩护


什么人依法不应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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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依法不应指定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 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 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五)人民陪审员 。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 , 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 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 可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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