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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 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2)自愿原则 , 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 体现自己的意志 , 作真实意思表示 , 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3)公平原则 , 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 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4)等价有偿原则 , 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 , 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
(5)诚实信用原则 , 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 , 表里如一 , 信守诺言 。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 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第八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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