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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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
另外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 ,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 , 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
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产假六十日 ,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 , 视为出勤 , 工资照发 , 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 , 丈夫护理假7天 , 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

【山东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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