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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高先生到日料店用餐 , 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 , 他饮用后发现有尿味 , 便向老板讨要说法 , 老板只得当众喝下一小口清酒 。 并沉默许久后说:酒没问题 , 就是这个味 。
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 , 三人一时兴起 , 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 , 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 , 特别漂亮 。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 , 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 , 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 , 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 , 就有股恶心的感觉 , 味道如此熟悉 , 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 , 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 , 把清酒倒了进去 , 再摇晃了几下 , 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 , 既熟悉又难闻 , 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 , 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
高先生马上找来店员对峙 , 店员看了看瓶中的清酒 , 颜色有点浑浊 , 便解释说:这可能是混合酒 。
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 , 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 , 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 , 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 , 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 , 但高先生不接受 , 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 , 而是真相 。
于是 , 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 , 看看是不是尿液 , 老板拒绝品尝 , 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 , 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 , 端起酒杯 , 品尝了一小口 , 随后紧闭双唇 , 面部表情有点僵硬 , 沉默了好几分钟后 , 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 , 就是这个味 。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 , 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 。 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 , 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 , 见高先生不说话 , 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 , 每人1000元 。
可这些都不是高先生想要的 , 他只想要真相 , 尿的主人是谁?为什么会尿到清酒壶里?为什么又正好给他们三人乘上来了?这些疑惑高先生都想知道 , 毕竟这件事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 。
于是高先生带走了所谓的清酒 , 拿到指定的地方去检查 , 结果显示确实是尿液 , 并且还是成人的 。
高先生拿着检查单 , 再次找到老板要求索赔时 , 对方却变卦了 , 说自家清酒没有问题 , 并称高先生的检查结果与该店无关 , 因为高先生提供的检查样品 , 并不是当天的清酒 。
这让高先生很气愤 , 直接选择报警处理 , 到现在还一直在调解中 。
喝酒喝出尿液的情况确实很少见 , 高先生他们会因此得到赔偿吗?法律又该如何定性此事呢?
首先 , 高先生到店里来消费 , 他们就应该享有财产权、安全保障权 , 以及人格尊严权 。
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 , 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 , 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 , 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 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 ,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 , 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也就是 , 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 , 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 , 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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