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女子深夜撸串被搭讪劝酒,畅饮后命陨烧烤店!该谁担责?法院判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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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在烧烤店营业过程中,帮工老何系在工作过程中,行为明显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员工大军虽之前与小桃相识,当天亦系由其接小桃到店内,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有更为亲密的私人关系;事发当天接小桃到店内消费、入店后的一系列接待行为,仍系大军为烧烤店的餐饮生意而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工作任务范围内,且从事发整个过程判定,大军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老何、大军在事发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均由烧烤店承担。
阿中在小勇和阿坤主动与小桃搭讪、邀请同饮后,整个饮酒过程与小桃交流甚少,更没有主动劝酒的行为,只是有跟随小勇、阿坤、小桃同饮的行为,后在小桃趴在桌上时起身离开,不能苛求阿中对离开之后小桃因醉酒导致死亡的后果产生预判,故认定阿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桃自身积极同饮,小勇和阿坤积极劝酒、不救助,烧烤店不及时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经核定,小桃养父的合理损失(除律师费)为191万余元,根据各自行为与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小桃自负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小勇承担8%即15.3万余元,阿坤承担12%即22.9万余元,同时小勇和阿坤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连带承担的赔偿义务,烧烤店承担50%即19.1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按份承担责任
烧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烧烤店上诉称,其已在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勇认为,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与阿坤之间的连带责任。阿坤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小勇与阿坤均请求改判其从人道主义角度承担3万元以内的补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小勇、阿坤对小桃的死亡有无过错,其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二是烧烤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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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小勇、阿坤积极同饮、劝酒,甚至在小桃大量饮酒并已经出现醉态后,仍实施继续劝酒的积极行为。且当小桃出现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小勇和阿坤均未尽救护、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两人的不作为体现了对小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视,是导致小桃延误救治时机直至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小勇和阿坤实施的上述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小桃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小勇、阿坤在对小桃搭讪时,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但该搭讪行为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与小桃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纵观小勇和阿坤在共饮过程中的表现,双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可以加以区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比例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综合考量同饮过程中小勇和阿坤的劝酒行为、劝酒次数等因素,阿坤的责任要明显大于小勇,一审法院酌定小勇、阿坤赔偿责任比例尚属合理。然二人应承担按份责任,无需互负连带责任,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消费者处于严重醉酒的危险状态时,餐饮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措施确保醉酒消费者的安全,防止危险的发生。本案中,小桃醉酒后出现危险状态,从小桃头趴在桌上失去知觉到老何报警之间长达近35分钟的过程中,烧烤店的数名员工都可以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小桃的不正常状态,但始终无人及时报警或者拨打120,烧烤店未及时采取救护、送医或报120的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按份承担赔偿义务的总和,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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