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场监官】合同场监官[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managing of- ficer] 宋代监当场务官之一 。 政和二年(1112) , 蔡京颁行合同场法 , 在各产茶州军置合同场 , 其茶场监官 , 即称监合同茶场 。 北宋末规定 , 凡年产茶四十万斤以上的合同场 , 各差文武官一员临场 。 南宋初 , 由于兵连祸结 , 茶园毁弃较多 , 产茶州军专置监官的合同场仅存十八处 。 建炎三年(1129) , 置合同场专职监官 , 州委在职官一员 , 县由知县兼管 。 绍兴五年(1135) , 仅江西路洪州?江州?兴国军 , 湖南潭州等少数地方还保存置监官的合同场 , 反映了茶业经济凋萎的现实 。 绍兴十八年(1148) , 为了加强对建茶生产和流通的管理 , 在建州又复置合同场 , 并专设监官 。 参见"合同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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