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法

【通商法】通商法[Trade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 嘉裙四年(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于东南地区 。 四十余年间,东南茶除福建蜡茶仍禁榷外,其余六路并行通商,其核心内容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五》所载,"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 。 即将通商前岁课六十八万缗,减半约三十四万缗均赋茶农;因其相当于农业税,故称"茶租" 。 商人与园户可自由交易,只需交纳茶税 。 沈括曾将通商后的茶利与禁榷时相比,茶租虽比茶课减少一半,但商税增加了一倍 。 政府可不再出维持六榷务十三山场等茶政机构的费用,边籴与茶彻底脱钩,再无虚估之扰 。 简政省刑,缓和了因走私贩茶引起的种种冲突和武装对抗,缓和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 对园户而言,虽增加了一笔茶租支出,但每丁不过三十九文,免除了支付茶本的利息和折税茶,实际负担有所减轻;中小商人付钱后,可以买到好茶,避免粗恶官茶摊派之苦 。 通商调动了园户和中小茶商的积极性,使这一地区茶叶生产?制茶技术和茶叶的商品经济?茶叶文化等等,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 通商法唯一受到打击的是以大茶商?交引商为代表的豪商富贾,引起他们及其朝中代理人的强烈不满,向徽宗邀媚取宠的蔡京,借茶租?茶税钱的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为由,于崇宁元年(1102)罢通商复行禁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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