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商人盗贩私茶奏】禁商人盗贩私茶奏[Memorial to throne on the prohibition of saling private tea] 唐代茶法专论 。 由盐铁司于开成五年(840)十月奏上 。 全文是:"伏以兴贩私茶 , 群党颇众 。 场铺人吏 , 皆与通连 。 旧法虽严 , 终难行使 , 须别置法 , 以革奸徒 。 轻重既有等差 , 节级易为遵守 。 今既特许陈首 , 所在招收 , 敕令已行 , 皇恩普洽 , 宜从变法 , 使各自新 。 若又抵违 , 须重科断 。 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 , 无得杖伴侣者 。 从十斤至一百斤 , 决脊杖十五 , 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 , 给纠告及捕捉所繇 , 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 , 使别营生 。 再犯不问多少 , 准法处分 。 三百斤以上 , 即是恣行凶狡 , 不惧败亡 , 诱扇愚人 , 悉皆屏绝 , 并准法处分 , 其所没纳 , 亦如上例 。 "此奏针对当时各地茶叶运输经过的州县 , 擅设关卡 , 征收过境的"拓地钱"等地方茶叶捐税 , 商人不堪重剥 , 走私泛滥等时弊 , 提出了解决办法 。 即对过去贩私茶者自首 , 一律从宽 。 一百斤以下 , 杖脊十五下 , 茶及随身钱物 , 一律没收 , 赏给告发人和捕捉官吏;贩私茶商人监禁后 , 解送其所在州县管制 , 不准其再贩茶 , 而只能寻找别的职业 。 再犯 , 不问茶叶多少 , 依法加重处罚 。 如贩私茶达三百斤以上 , 属死不悔改 , 要严刑峻法 , 没收私茶及钱物 , 亦如上处理 。 此奏实际推行后可能作用不大 , 因私贩仍很严重 。 但这一对付私茶贩的办法 , 后为裴休茶法十二条所吸收 。 参见"茶法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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