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答问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问: 商务部出台《办法》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商务部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答问】 答:食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我国又是食品流通、消费大国,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质量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 。 因此,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应当尽早抓、尽快抓,不容等待和拖延 。
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 。 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商务部要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
我国食品门类繁多,由千家万户生产,并且产业化、品牌化程度很低,生产环节监管难度非常大 。 除源头控制外,还需从市场监管入手,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反向引导生产环节提高食品质量,维护食品安全,最终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 因此市场是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关键关口,必须通过制定法规,严格市场准入管理,提高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好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真正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
基于上述考虑,商务部从2005年初即开始《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国内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后,制订公布了《办法》 。
问:《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答:《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 。 “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
“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 其中“批发市场”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产品、副食品、茶叶等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食杂店、便利店、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等有食品零售的经营场所 。 “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各类食品经销企业、经纪人、个体户和农民个人 。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现场食品制作销售的经营条件等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 其规范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商品可追溯体系和经销商的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而完善食品流通行业自律机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
《办法》的核心条款是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市场应当建立的五项管理制度,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 这些制度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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