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侣死后遗留的财产 , 其继承人能否继承?换句话说 , 僧侣身前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社会团体(寺庙)所有?图片:terimakasih0 /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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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身后遗留的财富 , 其担当人可否担当?换句话说 , 僧侣身前的财富属于私家所有仍是社会集体(寺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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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 , 肉吃多了 , 未能远谋之前同大师在群里会商了这么一个问题 , 这确实属于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 光是僧侣就既有信基督耶稣的 , 还有我佛慈悲的 , 土生土长迟早一天要“成仙”的道士们还有成婚与不成婚的区别 。 为了论述便利 , 就在这里谈一下汉传释教的问题 。
先说问题的当作因 , 我们今天看到的几个案例争议性都比力大 , 起首有立法上的布景:一则是担当法于 1985 年刚刚生效 , 这让担当无法可依 。 是以中国释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一案案发时甚至只能去走访咨询定见 , 在这里是参考了释教协会的定见和汉传释教一贯的传统 。
二则是直到平易近法总则出台之后 , 在平易近法上寺庙才取得了捐助法人(或直接称宗教法人)的地位 , 亦便是在这之前寺庙并不是自力的正当法人实体 , 继而没法子有本身的对公账户 , 其成果就会是有僧侣代为办理 。 是以公账私账分不清 , 这是良多争夺财富的关头 , 亦即:钱到底是哪里来的 , 僧侣?
以汉传释教为例 , 公认的收入仅有所发的单资(近似工资的概念)及其合理的非捐助劳务收入 。 残剩的财富若是接管捐助而来 , 则当然为寺产 , 而小我无有所有权 。
可是即即是这两个法立出来之后 , 也并没改变担当问题的难题 。 担当法发布不久之后 , 上海玉梵刹僧人钱定安死了 , 这下倒好 , 上海高院直接把德律风打到了最高法 , 最后获得了德律风批复:我国现行法令对僧人小我遗产的担当问题并无破例的划定 , 因而 , 作为公平易近的僧人身后 , 其有担当权的亲属担当其遗产的权力尚不克不及否认;鉴于本案的具体环境 , 赞成对僧人钱定安小我遗产的担当胶葛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两边之间作调整处置 。
典型的中国聪明 。
不外好在是法人地位确定 , 公私账目清楚一些 。 那么又会有的问题是 , 举证难度颇大 , 仅有的单资和劳务收入若何同捐助金钱区分 , 这样的举证责任一般会被落到告状人 , 也就是宿世俗意义上的近亲属 。
而在多年的实践中 , 一般可以发现 , 认可亲属的诉权 , 并认可在可支配财富的规模内拥有遗嘱担当的可能 , 究竟结果法律王法公法大于约规
并且还有一个困局是 , 放在法令上 , 除去援引《汉传释教寺庙规约》等宗教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还不咋样)之外 , 似乎很难找到哪里有一条法令来申明寺庙和僧侣之间的关系 。 就算可以或许厘清钱的来历和性质 , 为什么要把钱给寺庙 。 来由一般是:宗教习惯 , 类比于出格权力关系的理论以及近似于五保户的“无本家儿物”归属与死因契约等 。
但一般来说 , 在亲属不起争诉的环境 , 其所有遗产的将归于寺庙是一种习惯 , 且延续千年 。
【僧侣死后遗留的财产,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当然了 , 也不是什么时辰寺庙都是强势方 , 好比上帝教会在宝岛台湾就被打过土豪:
台中处所法院八月十一日发布的判决书指出 , 享年九十八岁的曹神父在晋铎时发了神贫愿 , 并立下书面遗嘱 , 故身后其名下的四笔地盘、一栋衡宇和现金一万余元的遗产 , 鉴定全归「财团法人上帝教耀汉小兄弟会」 , 使国有财富局不克不及取得财富办理人地位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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