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市场迎新规 购买理财产品将发生变化


银行理财市场迎新规 购买理财产品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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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 。
“此前, 理财公司沿用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 全面性和适用性不足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此次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范, 充分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的成熟经验, 以避免制度洼地 。
我国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 个人投资者需重点关注三方面变化:一是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是如果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 这就是欺诈;三是银行理财产品有了“防伪码”, 购买前要“三查”, 查机构、人员和编码, 以防遭遇虚假产品 。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当前, 理财公司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 。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统计, 从存量数据看,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 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为7.61万亿元, 同比增长5.06倍, 市场占比高达30.40%;从增量数据看, 2021年一季度理财公司共新发产品1452只, 累计募集金额8.34万亿元, 市场占比达27.06% 。
作为新型金融机构, 理财公司还不被人熟知 。 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 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 从法律关系上看, 银行理财属于直接融资, 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 。 但在此前的“保本理财”时期, 银行理财更像是间接融资, 常与存款混淆, 导致本应分散的投资风险反而集中在银行体系内, 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聚 。
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监管层要求银行的理财业务与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等业务分离, 通过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行, 这便是理财子公司 。 目前已有24家商业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 其中20家已正式开业, 五大国有行理财子公司均已运行近两年时间 。
面对新的理财公司, 投资者该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坚持“适当性原则”, 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 。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依据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 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 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 一是理财公司, 二是代销机构, 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 如手机银行APP 。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 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 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
根据《办法》, 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 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 。 首先, 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 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 并配以示例, 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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