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离婚时漏分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有转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2.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3.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
20个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方法及补偿款计算公式:
一、婚前购房
1、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
(2)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 , 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 , 没有统一定论 。
2、双方出资 , 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
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
4、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还贷的 , 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1)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 ,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 。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
(2)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2、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
3、双方父母出资的 , 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 , 按解释二,共同共有 , 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 , 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 。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 , 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
4、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1)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 , 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1)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 ,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2)如果一方私自借款 , 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
(3)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
8、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 , 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 。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 , 另诉 。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 , 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 。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 , 另诉 。
9、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 , 但掌握的比较松 。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 , 然后调解结案 。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 。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
(3)两限房: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10、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 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 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 , 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 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
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法律支持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后,遗漏割的财产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3、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且法院根据被告申请给予其相应的答辩及举证期限 。
综上述,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 。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是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不仅要存在符合法定情形,还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 , 而这一切又都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94常识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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