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创业注意事项,创业公司有人入股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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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道路 。在众多创业者中,有的科研能力过硬,有的营销能力超强,有的经营管理经验丰富 。他们在各自领域发挥自身优势,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商业奇迹 。
然而在这背后,有几个关键点是很多创业者不容易把握的——如何控制公司股权?你在公司的地位是什么,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能否与合作伙伴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融资方案等方面达成一致?
用从公司成立到公司上市的竖线和从问题解释、案例分析、解决方案、理论延伸的横线全面阐述公司运营和股权控制过程中的关键点和核心细节 。在案例选择方面,除了接地气的常见案例之外 , 我们选择了知名的大型企业股权控制案例,从不同层面来阐述股权控制的理论和方法 。理论与案例的巧妙融合,实用的方法和策略 , 能使读者快速入门,边学边用 。还有许多法规、文章等的链接 。可以作为手边的参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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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自己在公司的权利和股份完全一样吗?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你想获得更多的权限,你必须增加自己的股份?其实这种理解有失偏颇 。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在企业界也很普遍 。
现实中也存在“同股同权”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 , 如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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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合伙创业注意事项,创业公司有人入股应该注意什么】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赋予了公司及其股东极大的自由 。所以两种情况都会存在 。
合伙经营经常发生:有的创业者有丰富的社会资源、管理经验和创业思路 , 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有的创业者资金充足,但存在资源和能力不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情况,在成立有限公司创业的时候,很多创业者都会有一个疑惑 。目前法律不允许劳动投入 。我们能否通过所有权结构将我们的管理资源转化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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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期权和虚拟股权
股份期权与虚拟股权是股权类型中两个较为特别的类型 。该如何正确认识这两种股权呢?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 。在招聘核心高管时,名牌大学毕业、经验丰富的王老师引起了他的注意 。李先生希望王先生加入公司,一起努力 , 合作共赢 。王老师建议:要么拿到股票期权,要么拿到虚拟股权 , 这是入职的条件 。
李老师有些疑惑:这两种股权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适合留住人才?
所谓股票期权,就是股东或公司人为地将工商股权分割成很多份 。比如工商股权分为1000万股、5000万股或1亿股,每一股都叫股票期权 。
所谓虚拟股权,其本质是分红权,也就是把公司的工商股权分成很多份 。如果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虚拟股权 , 相当于拥有每年分红的权利 。
简单来说,工商股权是一种真实的股权 , 股票期权是一种虚拟的工商股权,具有工商股权的特征,但不体现在工商部门 。虚拟股权的本质是一种分红权 。除分红外,一般不拥有工商股权和shar等其他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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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代他人持有股权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股东持股 , 自己成为隐名股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选择成为匿名股东会让你
的自由度更高,但是,也有可能会遭遇现有显名股东的不配合 。那么,隐名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2023年2月,吴先生认识了丁先生 。丁先生手头有建筑项目,希望与吴先生合作,共同成立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吴先生负责协调建筑项目的技术工作 。
吴先生很看好这个项目,所以同意了丁先生的邀请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 吴先生占股20% 。不过,由于工作的原因,吴先生暂时不方便出现在工商登记中 , 因此,吴先生委托朋友田先生代持股权,并和田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由田先生代持,但实际出资人和股权受益人是吴先生,《股权代持协议》约定2023年2月,田先生应当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吴先生名下 。
很快 , 建筑工程公司顺利成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上记载丁先生占股40% , 钱女士占股20%,高先生占股20%,田先生占股20% 。之后,由于其他原因,吴先生和田先生之间产生了矛盾 , 直到2023年3月,田先生都没有配合吴先生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吴先生找到丁先生等股东,希望他们能够予以帮助 。但是,丁先生等人并不同意变更 。那么,吴先生可否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变更工商登记呢?
这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趋势 , 吴先生能否实现自己的愿望呢?
根据实际情况,吴先生无权要求强制变更工商登记 。
这是因为,作为隐名股东 , 吴先生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强制变更工商登记 。
从法律上来说,隐名股东原则上只享有投资收益权,在工商登记上并不出现 。隐名股东在隐居幕后时就应当预见到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风险,隐名股东在享有隐名带来的利益时,也应当承担隐名带来的风险 。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就是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以人合性为主,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公司得以成立和维系的基础 。为避免公司在决策、管理及利润分配方面发生分歧,股东有权不接纳股东之外的人员加入公司 。所以 , 吴先生的要求不能得到回复 。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对公司而言,对外以工商登记的记载为准 。如果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显名股东也就随之失去了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拥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权利 。显名股东只能找隐名股东赔偿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 。
本案例中,虽然吴先生与田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只能约束吴先生和田先生,并不能约束到其他股东 。吴先生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 , 且依照与田先生的协议享有股权,但并不当然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 , 需经公司半数股东同意方可 。而现在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吴先生成为股东,因此,吴先生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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