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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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流于形式,并发症层出不穷
当前,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仍然仅仅停留在程序性方面,而不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查,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其弊端不言而喻 。 立案人员从表面上只看到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否归本院管辖?根本没有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比如诉状能否送达到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或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立案条件掌握不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或者迫于市委、市政府等部门的压力,先立案再说或者为解决当事人不断上访告状等问题,被迫受理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
这些案件,一旦受理,便成为难缠户,有些案件数次立案就找不见被告人,有些案件根本就没有证据,除了诉状一份,就是领导的“指示”,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核实证据的权利,这样的案子怎么办,更有甚者有些自诉案件就是在公安机关无法办理的情况下换个路子转到法院,这样的立案审查就为后来的实体审理埋下了先天的毒瘤,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 。
因此立案审查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从源头上控制好,才能为公正高效的审理埋下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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