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二 )


近年来, 我国海关发现并查处了大量进出境人员携带的“问题地图”以及进出口商品中存在的“问题地图” 。 进、出口地图中存在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地图”, 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当事人也将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 因此,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地图时, 应当积极主动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以方便海关查验和审核地图是否符合我国相应规定 。
03 问:通过互联网提供地图服务有哪些资质要求?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 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

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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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 互联网地图服务中涉及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 这三项活动都涉及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 根据《测绘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测绘, 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 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 因此, 上述三项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属于测绘活动, 应当依法予以监管, 否则可能导致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数据出现在互联网地图上;或者出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问题, 这些都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由于互联网地图的实时性、交互性, 违法地理信息一旦进入地图数据库并上网, 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 根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 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依法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电信、出版等相关部门审批, 并加强监管 。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当依法审核批准 。 为加强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 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04 问: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承担哪些保密义务?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应当保密 。 ”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法定义务 。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 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保密检查 。 互联网地图中的很多地理位置、属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在商业服务中, 互联网地图服务中产生的大量商业数据也涉及商业秘密,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有义务依法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对于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应当保密 。
05 问: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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