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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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需要审核?由谁审核?是否收费?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但是, 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 ”

规范使用地图,这些法律知识应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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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 开放的地图市场已经形成 。 地图内容与品种日趋丰富, 地图种类由相对单一的纸质地图、地球仪等扩展到电子地图与互联网地图领域, 从事地图服务的单位由传统的地图出版社向一般出版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等延伸, 影像地图、街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日益普及, 地图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
与此同时, 各种问题也不断产生, 部分地图错绘我国国界线, 漏绘我国重要岛屿, 登载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 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 。 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能确保审核通过的地图不出现方向性、原则性问题和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 切实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 。
地图审核是行政许可事项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地图内容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 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地图审核职责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本条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图审核权限, 并通过《地图管理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 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
地图审核范围和不需要送审的地图:地图审核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包括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作出可不需要送审的规定 。 “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是指地图主要表现地限于景区、小范围街区或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线路地图, 内容简单且不涉及重要界线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 如不能确定是否需要送审的地图, 应履行地图审核程序 。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 按照此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开展地图审核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者收取费用 。
02 问: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开地图, 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
进口、出口地图的, 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 ”
地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将会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 地图上登载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 因此, 地图在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前应当按照《地图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要求履行地图审核程序 。 根据《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据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地图”进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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