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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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
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微信聊天作为证据吗?】(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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