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功工资的有关规定【年功工资的有关规定】1.职工在企业间调动工作 , 年功工资按调入单位规定执行 。
2.1993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职工 , 年功工资可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给;办理离退休前的年功工资由原单位发给 。
3.职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 其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工作时终间 , 不再计发年功工资;固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的 , 可按实殖候生将握古未际工龄计发年功工资 。
4.停薪留职人员、开除留察期未满人员获、触犯刑律保留公职人员 , 不列入实行范围 。
5.实行年功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 , 在成本中列支 。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企业 , 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 , 核增包干工资基数 。
6.企业实行年功工资 , 须填制《XX市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花名册》和《XX市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审批表》 , 市直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市属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区(市)属企业报区(市)劳担鲜感组虽差气案动保障局审批 。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年功工资 , 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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